《勞動基準法》為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由總統蔣經國公布,為政府保障勞工權益和加強勞資雙方兩方關係並規定勞工的勞動相關條件所設立的法案,像是在第五條中規定資方雇主不得以強迫、脅迫、拘禁和其他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工作,第四十二條中資方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在因健康不適或是其他正當理由不接受正常工作時間外者進行加時工作或是其他業務,臺北縣政府針對臺北縣總工會第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中確實監督執行勞基法,藉以照顧廣大勞工權益的提案回復:臺北縣政府為依法確實執行勞動基準法之處理,並速發佈勞動基準法附屬法規等資訊,及建請中央政府轉知新聞媒體針對勞動基準法相關報導中損及勞工權益相關報導資訊,勿直接刊載於報導中,以維護勞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