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保險人受職業傷害並符合職災醫療給付資格,提供勞保給付業務,職能醫療給付請領資格為需要門診業務和住院需求者及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原則」規定,並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醫療組織診療即可由勞工保險局支付醫療費用的補助;民國75年(1986年)1月7日的臺北縣總工會在第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福利組中提議第九案:「建議勞保局,勞保條例修訂時,請勿實施被保險人分擔部份醫療費用,以免增加勞工負擔案」,在民國74年(1985年)12月27日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回覆:「醫療費用部份負擔制,為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所共同確認的必要因應措施。醫療保險規定由患者負擔部份的醫療費用,並不意謂被保險人的利益被剝奪,而是基於社會公平的觀念下,相互間約束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