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4年(1985年)5月13日內政部頒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為因應勞動基準法第83年所訂定,規定事業單位應依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並由勞方代表與資方代表進行會議討論,在辦法的第五條中規定: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若有勞工組織的企業工會則由工會會員或是會員代表進行選舉,像是在民國74年12月20日瑞三鑛業公司產業工會的公告中便有提及原第六屆工人代表更改為第一屆之勞資會議代表;而為了因應12月12日第一屆勞方代表期滿,在12月26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各所屬單位,將進行第二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由第十三屆的瑞三產業工會十八名候選人中,遴選出九名人選在選舉後十五日之內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報請當地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