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工廠法》第十章工廠會議第49條規定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工人選舉代表組成舉辦,工廠會議為改善工廠與工人之間關係,協助勞動契約、工廠規則的施行,改善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調解工人與工廠間勞資雙方之糾紛,以及籌劃工人福利相關事項等,參與工廠會議的工人代表則須符合年滿二十歲及工廠內持續工作時間長達六個月以上,並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才可參與選舉;瑞三鑛業公司產業工會在民國72年(1983年)1月11日公告中說明:第六屆工廠會議工人代表於1月16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進行投票選舉,依照《工廠會議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中各部門分配的工人代表數,從瑞三產業工會第十三屆提名的十八名候選人中選舉出九名候選人作為工人代表,參與出席工廠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