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民國69年(1980年)5月14日由總統蔣經國公布的法律,整合過去的公職人員選舉相關辦法之後,統一適用中央民意代表和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規定,而在法案第十八條中針對選舉權人行使選舉權規定,像是另有居住地和本籍地人員需要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向當地戶籍機關申請投票位置,職業團體於投票日六十日之前向所屬職業團體申請參加職業團體選舉等;瑞三鑛業公司產業工會為辦理七十二年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在民國72年(1983年)9月24日的公告中說明:工會全體會員需要於十月四日之前向工會書面聲明及填寫表格選擇行使選舉工人團體票或區域票,並選擇投票場所為工作地點或是戶籍地,在限期之內將投票選舉之意願明確表示,保障行使選舉權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