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意代表為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65條規定立法委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第93條規定監察委員任期為六年並連選得連任;中央民意代表為由人民透過選舉選出,代表人民與中央政府和地方機關進行人民相關的立法設立和討論表決法案的制定、修正及廢止,監督政府施政的成效並對施政疑慮的行政官員進行質詢,審核中央政府與地方機關預算案及建設等政策;民國69年(1980年)10月13日瑞三鑛業公司產業工會針對六十九年度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中瑞三產業工會的會員名冊陳放在瑞三產業工會會所中,並請工會會員於十月十三日至十七日的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前來確認名冊內編列的名字是否有錯誤或是遺漏,以便能夠進行申請更正,確保參與選舉的資格及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