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權會的原運人士決定找出一個屬於「自稱」的命名,原權會召開會議熱烈討論。當年人類學者王志明也熱心參與原權會的籌備工作,他提出的建議是,國外英文有使用”Aboriginal people”或”Indigenous people”,中譯便可稱為「原住民」,因此「台灣原住民權益促進會」於焉成立,這是台灣歷史上第一個以「原住民」自稱命名的團體,具有突破性的象徵意義,也開啟了日後長達十年、再接再厲的「正名運動」
從1991年正名運動進入另外一個階段,訴求憲法承認「台灣原住民族」的地位,緊接著有1992年第二次正名入憲運動,遊行隊伍至中山樓請願,發起訂定原住民族憲法條款,皆未能通過。
(黃美英 攝,1984年,幻燈片數位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