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因為政府缺乏法律諮詢和協助的措施, 每當有些原住民船員被扣海外或失蹤不明,家中婦孺的生活陷入困境,不但缺乏申訴管道,也無力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有的船員妻子為了籌措營救費用,四處向親友借貸,漁船家屬最後返回原鄉老家,成為往都遷移謀生,留下深痛的惡夢。
民國七十二年(1983年)九月,發生震驚全臺的東沙島大海難,死難船員六十餘人,其中約五十人是原住民籍船員,但是死者中只有少數家屬領到漁民平安保險和勞保的雙重給付,死難的賠償金和救濟金最高可達七十餘萬,但大部分只領到十萬元。
其他有較小的海難死亡或失蹤的船員,例如七十三年(1984年)七月新「增發號」有十七名船員失蹤,家屬每人卻只領到三萬元,船公司的說法是因為天災或意外造成,對於船員和家屬,漠視職災保險和生命的基本保障。
(黃美英 攝,1985幻燈片數位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