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筆者的實地訪調,新店溪兩岸的違建住戶共達千戶以上,其中原住民的移民的兩處小型違建區僅占五十餘戶。基於對法律的尊重,政府若需要依法拆除和傳遞的違建設施,亦應考慮少數民族的經濟困境與社會地位,切勿從這弱小族群先行下手,要拆就全面拆除,整頓河川地,以示公平合理。
總之,對於這些在經濟和文化都處於劣勢的少數民族,政府必須給予應有的權益保障和福利措施,對於違建戶的拆除,誠如這些貧困的土著移民在請願書上所提的懇求,希望有關當局能擬定完整的預先救濟',所有的賠償和補償需公平合理,賠償之金額應足夠他們另購房屋,或補助足夠的購屋貸款。
值得更進一步關心的是:新店溪畔的原住民都市移民,一致表示,如果拆遷,希望能全部遷居一處,以便維持互照應之傳統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