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32年(1899)11月13日,住在臺北市大稻埕的黃建勳向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申請設立清國苦力請負業,申請資本為三萬元,規模三百人。
村上義雄於同月22日,審閱了黃建勳的申請書後,認為符合資格,將同意許可轉發至總督府。
依苦力請負業者開設條例規定:不論日籍或清國籍勞働請負業者開設雇工所,除了報備營運資金外,負責人在臺灣必須有自有住宅,不能隔海遙控;另外不得有刑事前科外,工作範圍在台灣各地(尤其是五大港口)均可以設立請負業。
村上義雄於同月22日,審閱了黃建勳的申請書後,認為符合資格,將同意許可轉發至總督府。
依苦力請負業者開設條例規定:不論日籍或清國籍勞働請負業者開設雇工所,除了報備營運資金外,負責人在臺灣必須有自有住宅,不能隔海遙控;另外不得有刑事前科外,工作範圍在台灣各地(尤其是五大港口)均可以設立請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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