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自唐山過臺灣以來,多半以拓墾土地為主,先到臺灣的墾戶只要經營得當,大多可以成為豪族,後到的人多半成為豪族僱佣的勞動者,到各種不同的行業工作,但朝來暮去,只求溫飽,除農戶外大部份的人都沒有正式的工作型態,無法成家立業,俗稱「羅漢腳」或「苦力」。苦力或遊民成黨,械鬥成風,官方始終無法解決這個問題,除了立碑嚴禁(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嚴禁丁役需索惡習碑外,似無明文法令規定。
明治28年(1985)6月12日,甫上陸的臺灣總督樺山資紀發出公告,隨軍人夫不論台日籍,不得假借軍隊之名,在民家行燒殺擄掠、偷拐搶騙之舉,而且必須服裝整齊乾淨,不得赤身露體、骯髒污穢,以免影響日本軍隊聲譽,增加台灣接收困難度。
這是臺灣總督府領臺後第一份與苦力工人相關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