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2012年(民國101年)6月核二廠1號機大修期間發生錨定螺栓斷裂及爐心側板龜裂事件,在爭議聲中重新起動,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由專職律師邀集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共9位義務律師,協助25位原告提起撤銷核二1號機重起行政爭訟。訴訟結果雖未成功,惟判決採納原告所舉國際核災事件案例,認定原告適格不應限於8公里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為日後類似案件跨越訴訟程序門檻,留下基礎。
針對原能會准許核一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裝填用過核燃料進行熱測試、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照、相關環評變更案及核二廠裝載池改裝為用過燃料池等爭議,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亦協助居民提出行政爭訟。
其中,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環評變更案,一審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二審法院駁回參加人台電公司的上訴,居民勝訴確定,並據以就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照提起「再審」及「聲請程序再開」;惟因環保署通過新的環評變更處分,未再繼續救濟。
(物件說明: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參與之核電、核廢行政爭訟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