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黨團協商現場,時代力量代表陳椒華委員極力要求該次修a法必須一併處理水下噪音污染之議題,正與其他與會代表激烈角力。
經過多方努力,《海洋汙染防治法》第2次修法終於以第六項附帶決議明定主管機關應於5個月內訂定「水下噪音指引」,供相關海域開發行為遵循。
經過多方努力,《海洋汙染防治法》第2次修法終於以第六項附帶決議明定主管機關應於5個月內訂定「水下噪音指引」,供相關海域開發行為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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