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12條明定海岸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中即包含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與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則上除規範新開發不得進入外,另賦予主管機關命原合法開發但不符管理計畫者遷移之權利,如今,我們的海岸管理計畫已執行五年,未見主管機關有效輔導不合法/不合計畫之產業遷離,保護區所欲保護的標的狀況也仍未有起色,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屆檢討之際,竟欲以實務上管理疑義等理由將兩處區位降級,為諸多海岸開發大開後門,此等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開倒車的行為我們強力譴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