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的主管機關自西元2019年(民國108年)起法定為海洋保育署,因此針對潛在有可能造成海洋環境負面影響的行為,有必要作一套事前的規範;在既有的制度中,協會建議海洋保育署可考慮建請環境保護署更新「海洋生態調查技術規範」,或者新增其他指引由前開規範指定採用,最終海洋保育署與本會等諸多單位共同草擬出「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指引」轉交環保署要求其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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