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以2012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提供各校在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的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也採用相同處理架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暑假期間召開會議研擬「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將會依行政程序發布,再由學校訂
定或修訂相關辦法,送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2項規範,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因此擔任導師辦法仍須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教育部發函頒布的注意事項,各校可以參考,各校仍得就
校務運作實際狀況,訂定各校合適的「擔任導師辦法」,若學校早已在校務會議通過「擔任導師辦法」,可以檢視各校的辦法,若有需要修正調整之條文,再送到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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