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目前各級私立學校之教師薪給、考核、差勤差異甚大,部分學校甚有無視法制、自行其是現象,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特於2012年4月17日發函教育部,要求教育部依法監督各主管機關、各級私立學校確實依相關法制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暨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不料, 教育部竟於2012年5月2日台人(三)字第1010072664號函回文,略以「查本部82年11月22日台(82)人字第065035號書函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敘薪及考核制度之訂定,係由各校參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級架構、起敘標準及考核晉級等規定自行訂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是以,「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項目及標準由學校董事會視財務狀況自訂。」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亦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就法制面而言,國家應透過各種積極措施,俾使同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權利義務趨向一致,著實令人不解,教育部意圖規避其法定監督之責,實有虧其做為全國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職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