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將於2011年6年5日施行,教育部趕在施行前於4月28日邀請縣市政府代表、部分學校代表、環教所教授、中小學校長協會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參與開會,會中針對學校如何指定環境教育人員、教師專業進修管道及課程內容、規劃「學校環境教育計畫」等進行討論,本文即全教會生態委員會代表在參與會議後所表達的憂心。
全教會代表指出教育部遺漏了環境教育的本質,急就章式的配合法規實施時程,忽略事前細膩周延的討論,只重視形式上的要求,方便配合執行,重課程培訓,輕務實體驗與行動,令人堪慮!具體意見則包括應邀請最具實踐行動精神與理念的環保團體參與討論;環境教育的推動志在具有熱誠及奉獻之心,而非承辦業務,因此不宜指派學校主任擔任環境教育人員,建議從環境教育法中環境教育基金編列相關經費,給予負責老師每週減課;環境教育的推動重在實際上的參與,依教育部規劃的環境培訓課程,所培訓出來的環境教育負責人將只是具有環境知識的老師,協助承辦環境業務而缺乏土地情操與倫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