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日作為學校年度重要活動,本應鼓勵全體家長參與,然而各校學校日仍有不少家長因故無法出席, 嚴重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為此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呼籲,學校日活動若遇勞工上班日,應給予勞工帶薪公假參與,每年以一日為限(上、下學期各半日),未來並將推動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明訂「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
全教總主張,包含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在內,各種教育資源之分配不僅不能因為家長的出身、階級、職業而有所不同,政府反而應積極提供各種協助,減少階級因素在教育事務中的影響,讓相對弱勢的受薪階級家長,擁有同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與孩子成長的權利。
全教總並說明本案放在勞基法,而非勞工請假規則,係以憲法之精神應由國家負責任,彰顯義務教育的本質。至於有人質疑為何雇主亦有責任分攤,則正如育嬰留職津貼由就業保險法之就業安定基金支付是一樣的,該基金由雇主負擔撥繳七成,養育不再是父母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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