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5/22,立法院完成「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終於有了法源依據,當時各界還曾以「遲來的正義」形容教師待遇的法制化。然而2/18,教育部公佈「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惟相關條文對私校教師之保障明顯不足,不僅有違「教師待遇條例」保障公、私立學校教師薪資待遇之立法意旨,甚至給了惡質私校經營者繼續苛扣教師薪資的空間。
全教總針對相關條文如何確保私校教師權益,曾經多次對教育部提出建議,遺憾未能納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有鑑於教育部版施行細則對私校教師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全教總再次提出建議如下:一、私校教師本薪(年功薪)及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之月支數額,均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二、教師成績優良之標準不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須由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或與教師工會協商訂定。三、私立學校不得以校務會議、學校各項會議或董事會之決議變更支給數額,仍須與教師協議。私立學校未與教師協議,逕予變更支給數額無效。全教總亦具體建議於「施行細則」中相關文字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