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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1全國教師會45_p13 教育部需展現維護私教教師權益之決心

教師法自民國84年制定實施,已屆滿15年,但攸關教師待遇、退休、休假之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能有不少落差。全教總指出以產假為例,部分私校竟要求教師產假期間必須自付代課鐘點費,形同強迫「產假無薪」,嚴重剝奪私校教師之基本權益。全教總更指出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4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5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教師法》18-1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均說明受僱者享有帶薪休假,以及婦女享有帶薪產假是無庸置疑的,這也都是基本人權。因此全教總建議勞委會應將公私立受僱者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也建議教育部應嚴格要求各級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員基本權益,對於違法的私校,更應依私校法規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與補助,具體保障教師權益。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洪維彬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9/12/21
  • 媒體類型
    報紙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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