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燈屬於個人裝備必須自行購置,民國70年代以前許多礦工用品可在瑞芳車站前的街上礦工用品店購置,這四十餘年來店家逐漸改為五金工具、農具店、種籽或植栽店…等。此早期燈具可固定於第一代礦工帆布帽、皮帽與鋁帽,民國50年代以前礦工廣為佩戴如此礦工燈。早期燈具如同礦工帽並無統一規定,當時煤調會雖無規定坑內標準礦工燈,但全國仍統一使用此燈具,有白鐵或紅銅等多元材質。此早期礦工燈為硫酸電池燈,是以硫酸水、玻璃電瓶、輪胎材質電瓶套組成,具有一定的危險程度。此礦工燈之燈泡易損壞讓礦工瞬間失去照明,不僅影響工作效率更易造成危險,因此礦工的口袋常放備用燈,避免眼前一片黑暗無法工作或產生職災。但是更換燈泡時會生火花,也可能有坑內塵暴或火災發生之虞,因此後續產生更為安全的第二代礦工燈。礦工燈具的電池白鐵箱必須由礦工隨身攜帶並配戴於腰間皮帶,每天下工後交由充電室充電隔天上工再取用。若電池損壞則由瑞三鑛業公司具有礦務局訓練合格的技術人員負責修理,讓礦工作業照明得以無後顧之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