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學校或主管機關的做法是違法或不當,同時會損害到你的權益嗎?
別怕,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這個法令可以幫你。
全教會幫您整理準則中與申訴權益直接相關的條文,我們還製作了流程圖,
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這些資料的超連結,我們同時放在本會網站www.nta.org.tw/教師申訴專區,歡迎參考。其中,
一、申訴找誰: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二、提出申訴期限:
1.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2.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其他請參閱上述網址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