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問題,在監察院於今年6月23日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之後,教育部於日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獲致以下共識:
其一,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經檢討,建請各縣市政府刪除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蒸飯費、齲齒防治費等6項,並自101學年度開始實施。
其二,教育部將研議修訂《國民教育法》,並於《國教法施行細則》中,對國民中小學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定義予以原則性規範,以明確國民中小學之收費事項,俾使縣市政府訂定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符合法制。
其實,早在98年2月20日,全國教師會業已針對本案召開過「義務教育不應巧立名目收費:中小學代收代辦費應檢討、廢止」記者會,當時全教會提出之觀
點與主張,與監察院糾正案文內容以及教育部前揭共識並無二致,惟就時間點而言,監察院與教育部的動作整整比教師組織晚了一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