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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0全國教師會42_P2 義務教育不應巧立名目收費

各中小學的在學學生每學期也必須繳納學雜費,其金額雖然較少,但經全教會檢視後發現,目前各縣市中小學之代收代辦費用標準,仍有諸多值得檢討的空間。
檢視各縣市中小學收費標準可知,各縣市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但卻另外收取名目不一的「雜費」、「代辦費」、「代收費」。常見的「代辦費」如:蒸飯費、午餐費等,另外台南縣各國中小還收取「午餐燃料費」(160元)、「午餐基本費」(150元),南投縣甚至收取「國中腳踏車停放費」(45元)……
常見的「代收費」則有: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
進一步分析可知,前揭各相關費用,有的根本屬於「學費」的範疇,例如: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各縣市政府另以「代收費」之名目向學生收取,實有巧立名目、變相收費之虞。
全國教師會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徹底檢討現行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以符法制。未來全教會將持續關心此議題,並於今年9月開學時公布各縣市改善情形。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吳昌倫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9/3/30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報紙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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