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過程:
94.10管碧玲委員以人本基金會的版本提案,本會強力展開各黨各委員的游說,遊說期間也多次請地方教師會協助。
94.11教育委員會第一次審查,本會提出書面說帖,委員會未完成審查。
94.12委員會第二次審查,將管碧玲委員版本「羞辱、忽視、剝削」難以明確化字眼予以刪除。
95.01由國民黨團要求協商,本會以會訊刊登審查通過之文字周知會員如附件,95.05協商時加入附帶決議後各黨先後簽字
95.12法案三讀,本會發出新聞稿。
全教會立場:
下列為重要會議決議:
96.01.13第四屆第十一次理事會會議決議如下:
一、成立協商小組起草內容,擬初步內容後,以理事會提案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
二、原提案之辦法內容修正如下:教師有教育專業能力,無「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管教權。
96.01.27第四屆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中曾討論是否將暫時性疼痛定為本會立場,經熱烈討論後,反對將暫時性疼痛定為本會立場。
學校教育環境應是家庭之外給予孩子最安全最適當之教育及照顧,我們不可能反時代而行,尤其在樹立教育專業的過程;而各種資源的挹注我們都將持續爭取,雖然不容易我們還是都會積極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