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法治國家任何「限制他人權利」或「賦予人民義務」的作為均需法令授權,故在教師迄今法律並未明文授予「管教權」或「懲戒權」的前提下,體罰學生本就面臨受各相關法令懲處,故若如部分人士主張「模糊」或「為教師專業裁量」的話,反而對教師更不利。
二、先進國家教師組織或教育專業團體皆反對「教師應管教學生」,遑論體罰,反而是政府汲汲立法要求教師應「適度」處罰學生(如:日、韓、英…)。我們早該揚棄「管理」學生,而恢復成教育專業工作者的角色。
三、本會真正捍衛的是:當教師被非理性要求時(不能讓學生不快樂,但要管教且要有好成就)的專業立場。所以此次教育基本法之修正,要求教育部明確表態:
1.體罰定義?
2.何類事項應「管」?憑什麼「管」?又怎麼「管」?
3.學生輔導資源何時建構補足,又主管機關、家庭對前列問題責任未盡責時之罰則為何?
學生的非當行為,建議比照先進國家,應本教育專業「勸導」其改過,並通知家長善盡管教義務,若履勸無效且家長不盡管教義務者,則請學校、輔導室、學務處處理,學校無法處理者,則函請主管機關依法對家長作成處分,如此才是正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