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之疑慮,全教會(總)於104年起,透過「美國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 PAR)之研究,以「同儕協助」(peer assistance),及「同儕審查」 (peer review)的兩種方式,提出修法版本,嗣後,教育部接納全教會(總)長期之呼籲與主張,於106年6月28日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企盼憑藉察覺、輔導、評議等階段,專審會之設立,與完備行政調查及輔導之積極作為,協助學校妥適為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然而需留意:
一、「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晚近多數實務見解以為具「行政規則」之性質,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
二、「行政程序法」具普通法之本質,專審會之運作與決定之作成,仍需符應其相關規定。
恪遵「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文參照),掌握行政調查之法理,是相當重要的。過去的一年裡,全教會(總)持續透過具備法律、輔導等專業與實務背景之教師研究團隊,設計並舉辦五場相關專審會相關知能研習課程,以真正實踐「教師專業自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