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接受全教總長期的呼籲與主張,於106年8月1日修正發布施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將在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跨專業人士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簡稱專審會)
全教總修法之主張:
一、主管機關設置之專審會,學校教評會可決議將教學不力教師移送「專審會」調查及輔導。(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二、「專審會」之組成包括教育學者及同級教師會代表,其中同級教師會代表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合作共治精神)
三、由「專審會」指派「教學專業輔導員」進行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調查、輔導,最後由「專審會」依「教學專業輔導員」的輔導報告進行「審議」。「審議」結果送交學校教評會評議。(專業調查與輔導)
四、「教學專業輔導員」由現職教師調任,其甄選、培訓、任用、任期、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訂定。(確保專業品質)
或許有人會認為教師組織的代表比例過高,但我們認為教師組織在這個機制上,必須扮演關鍵的重要角色,積極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確實需要專業也需要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