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會訊-「全國教師」第三十一期於2006年9月18日出刊,其第5頁有全教會整理的「協商完成教師請假規則-爭取寒暑假為教師法定假期」一文。說明教師請假規則於2003、2004、2005年由全教會派出11人代表,歷經13次與教育部的協商會議大戰,終於新增如下教師合理權益:
一、寒暑假─教師法定假期、行政機關須與教師會協商:條文明定教師寒暑假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須之日數外,餘不必到校。前項日數及實施原則由教育部邀請全國教師會參與訂定,中央訂定日數及實施原則後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
二、事假:天數由5天增為7天,且事假若累積超過5天後,只需按日扣薪一項,不需自付代課費。
三、娩假:於分娩前請畢產前假者,爭取到可依醫生證明於分娩前申請娩假。
四、長病假:延長病假二學年內合併不超過一年、公傷假至多二年,前二項超過期限可辦理留職停薪一年,並爭取到可由學校再審酌延長留職停薪一年。
五、排代問題應與縣市教師會協商:請假、公假、休假時,教師若無法覓得代理人,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其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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