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主體
按「教師請假規則」係主要適用於專任教師,亦準用於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貳、請假程序
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代辦或補辦,餘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
專任教師請假應自覓課務代理人,有困難時,學校應出面協調派員代理。
參、代理人及加給
其職務加給支給方式略為(國教署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參照):
一、導師職務加給:
(一)被代理人:
1.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得支給。
2.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
3.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
(二)代理人:
1.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代理「半日」無支給。
2.具「導師」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支給1份。
3.得支領2個導師加給態樣:
(1) 教師兼任學校(日校)導師,同時代理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部、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學校)導師者。
(2)教師兼任附設學校導師,同時代理學校(日校)導師者。
4.具「兼任主管職務」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
作費支給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