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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全國教師工會12_p15 教師請假權與校長核假權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理由略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 15條規定,教師之請假,無論假別屬性為何,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事假、病假、公假或休假等皆須經學校核准後,請假程序始稱辦妥、完成,教師始得離開;教師若未辦妥上開請假事宜即逕行離開或未到職,違反程序規定,又未辦理補請假手續者,學校自得予以曠職登記,並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據此,原措施學校爰依上開 「 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以再申訴人於未獲校長核准其所請公假前仍離校擅離職守,遂予以曠職登記,其行政程序並無違誤。
評析:
綜上,教師請假應依循「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而校長則有核假與否之權力,若教師認為校長否准請假不合理,則應依教師申訴途徑提起救濟,否則,若是意氣用事,未完成請假程序即離校,很有可能即被認定為曠職,對自身權益影響甚大。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吳昌倫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4/12/25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報紙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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