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0月3日教育部修正頒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本會已商請立法委員提案審查,對該法提出多項修訂及保留意見,本會草擬供立法委員參考之提案書內容如下:
提案書
案由:教育部於94年10月3日修正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考核委員會之設置」違反教師法第18條「教師違反義務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之規定,另該辦法增訂教師行政上之功過獎懲處分,已經逾越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法及職業學校法授權教育部訂定本辦法的範圍和目的。依據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規定,擬將教育部94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後本案於94年11月24日由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決議退回,送院會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