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已於97年10月1日正式上路,「勞保年金」也即將於98年1月1
日起實施,然而迄今為止,全臺各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仍被排除在所有年金制度之外,成為台灣退休年金制度中的孤兒。
目前在各級私立學校服務的教職員工在退休時確實只能領取一次性給付的退休金,但自97年10月1日起,就連無工作的國民在年滿65歲以後都能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但全國近9萬名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依教育部統計,96學年度各級私校教師計65247人、職員計23516人),卻因制度設計,成為年金孤兒。
教師法第24條明訂,「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私立學校法第64條亦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基金已於民國85年2月1日建立,惟直到今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基金仍未完成法制化,嚴重侵害私校教育同仁之法定權益。企盼草案在完成行政院審議後,能儘速送交國會完成立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