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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全國教師工會22_p11 產學合作學生就是技術生 應有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近來實習生有實習1年,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還遭業者以未依約告知離職為由求償59萬元者;也有合作企業利用沒有技術士證照的實習生偽造電梯保養維修紀錄者;更有上班超過四個半月,每天工作八小時,卻毫無薪水者,種種受雇主剝削的亂象,肇因於法規不明確,主管機關不積極保障產學合作學生所致。產學合作學生並非已經成熟的勞工,其在實習或工作場所受的保護更應優於一般勞工,才能避免在工作場所受傷或產生災害,應視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技術生,方能獲得足夠保護。教育部應有專責單位處理各類型產學合作事務,並應在產學合作相關辦法中,增加保障學生權益的規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主張,應透過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保障學生勞動權益,並提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具體修正條文。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7/6/30
  • 媒體類型
    報紙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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