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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全國教師工會21_p12 保障學生勞動權益

2017年02月21日媒體報導,高雄餐旅大學學生至台中永采烘焙坊實習遭受剝削,離職卻被廠商訴求59萬高額賠償,凸顯目前對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問題,自1969年開始試辦的建教合作與實習制度產生許多弊端,筆者認為應釐清的根本問題如下:一、是學生還是勞工?建教/實習生以學生身分接受不在學校的學校教育,指導學習的也不是合格教師,於合作機構學習也提供部分勞動力,亦具有勞工身分。二、是成人或兒少?我國「民法」成年及「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兒童及少年各有年齡上的定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多數未滿十八歲,受後法及相關法令保障,大專以上學生則多數為十八歲以上。另提供以下建議:一、慎選合作機構:學校應審慎選擇具專業技術、重視職場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營運良好之優質廠家,並事先確認其充分了解建教/產學合作之精神。二、工會應參與建構實習機制:「建教合作協調會」、「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均應邀請工會代表參與。三丶增加法令保障:現行法令對落實建教實習之實施與保障學生勞動權益之規範明顯不足,建議參考現行建教生保障法訂定適當規範,尤其應避免學生與廠家私下簽約。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7/3/30
  • 媒體類型
    報紙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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