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20070610全國教師會35_p9 對症下藥就能解決不適任教師問題

根據教育部2003年5月30日頒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貳點規定,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等三項,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此注意事項規定流程及附表辦理。並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前二項情事,「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如學校怠於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後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只要願意啟動、積極任事,不適任教師處理不會費時。而申評會制度,依據台北市教師會統計,自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間,該會所收到中央申評會及台北市申評會之申訴評議書中,教師(再)申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占申訴案23.73﹪,而其主要原因皆為原處分機關程序瑕疵所致。台北市的教師申訴有理應者,則不到申訴總數的四分之一,且原因都是原處分機關程序失當,可見申評會並無「師師相護」。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7/6/10
  • 媒體類型
    報紙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