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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5全國教師會43_p11 通盤檢討中小學校長遴選會議

針對2009年5月13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5次聯席會議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放寬曾任國中小校長四年以上即可擔任高中校長,全國教師會表示以下意見:一、此次立法院的修法,讓人質疑是否為特定人士量身修法,提供了一個轉換跑道的絕佳機會,實不足取。二、建議進行如下修法重點:(一)擴大校長來源至有五年專任教師年資,且為現職或非現職,具有導師和學校行政經歷之教育人員;具有導師經驗之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文官;曾任各該階段專任教師十年以上之教師;具有二年以上經驗,且績效優良之學術機構專業人員。(二)僅規定校長資格,不再辦理甄選儲訓,凡符合資格者皆可參加校長遴選,且全國通用,不受地域限制。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9/6/15
  • 媒體類型
    報紙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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