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2014年07月30日召開「今夕何夕,校長竟由縣長圈選」記者會後,教育部國教署長吳清山回應,金門縣及苗栗縣的校長遴選辦法,並未違反規定。本文指出,吳署長的說法有曲解法制之虞,也不同於他在2005年發表的文章理念,要求停止官官相護。並以下列理由認為「縣長圈選校長」違反法治:一丶縣長圈選校長將重蹈「地方官長干預」覆轍:國民教育法於1999年2月3日修正公佈,其中修正第9條有關校長遴選之規定,目的係「為排除校長之任用受到地方官長干預之可能性,爰將第二項修正為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遴選委員會遴用」,縣市政府將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遴選二至三人……報請縣長擇聘(選聘)」,有重燃「地方官長干預」之疑慮,不合也牴觸了國民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二丶縣長圏選校長逾越法律授權: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3項並無金門縣、苗栗縣縣長得「擇聘」或「圈選聘任」之授權,逾越該法律授權之範圍,有違憲之虞。三丶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有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之規定。苗栗縣政府制定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若牴觸國民教育法仍為無效,當然無法主張,依據自治條例之校長遴選程序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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