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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乙案

教師請假法制化的作業程序中,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下稱教師組織),就是否應訂定個別教師學期間休假的假別,意見相當的分歧,另外,基於教師工作的性質,不論視請假丶公假或休假都可能產生所遺課務調(補)課以及代課的問題,考量地域特性,教師請假規則明文規範,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集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所遺課務調(補)課以及代課的規定。 本文件為主管機關於2006年10月25日函知教師組織,說明為免教師抱病上課,影響師生健康,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商時,審慎考量有關教師病假所遺課務調(補)課以及代課相關規定的合理性的公函檔案。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李俊璋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6/10/25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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