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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之訂定原則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針對法令的訂定,如果於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階段,為求周延以及廣納各機關團體的意見,會視議題內容邀集相關單位或人員參與,至於法令文稿完成後,則須依照行政程序法或者其他專門類別法規所定事項辦理。 本文件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下稱教師組織),於2003年4月28日發函給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表示,教師組織並不反對於研擬過程中,邀集其他團體共同研商「教師請假規則」草案,但是於定稿之後的訂定,主管機關應依教師法規定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協商。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李俊璋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3/5/15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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