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代起,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著手教師請假規則(草案)的研擬,開啟教師請假制度法制化的第一步,是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公教分途」後的重要教育法制基礎工程。
從2003年起,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下稱教師組織),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請假規則的訂定,在研商的過程中透過組織內部協商小組決定相關事宜,並將基層會員教師的意見反映予主管機關。本文件為教師組織於2003年4月16日發函給主管機關的檔案,公函說明欄記載略為,法令訂定應符合法制作業程序,依行政程序法公告,徵詢其他團體或個人意見後,再行正式核定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