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賦予教師請假規則的法源依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著手訂定教師請假的制度,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下稱教師組織),於2003年1月10日發函給主管機關表示,法令的訂定應依法邀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而不再是教育行政管理上而下的行政管制,以及傾向行政優先的氛圍項,具有基層教師得參與決策形成的指標意義。
本文件為教師組織於2003年3月28日發函給主管機關表明「研商教師請假規則第一次會議」建議的檔案,公函說明欄記載略為,教師組織的修正方案,尚待完備內部程序後提出,另外,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劃事涉工作條件,研訂程序中須注意身份對等及人數比例,討論過程亦應力求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