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下稱教師組織),於2003年1月10日發函給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表示,教師法修正案日前已經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目前各縣市學校訂定的教師差假管理辦法並沒有法源依據,並且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欲根據教師法的授權訂定各項辦法,依法應邀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
早年教師的請假規定,是由各地方縣市訂定差假管理要點,或是比照公務人員請假相關規定辦理,2002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並且賦予教師請假規則的法源依據,讓教師請假制度走向法制化,並且透過教師組織參與決策的形成,逐漸改變了教育行政管理上而下的行政管制,以及傾向行政優先的氛圍,具有指標性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