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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全教會收文1010475臺國(四)字第1010068522號

教育部於2012年4月27日以臺國(四)字第1010068522號函,正本回覆彰化縣教師會2012年3月23日陳情函,並以副本副知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針對彰化縣國中小教師兼任及代課鐘點費等疑義,彰化縣政府以2012年4月16日回復說明。說明內容大略為,教師因公差(假)等因素未授足基本授課節數所衍生問題,經教育部函釋另案研議,因此,此部分將依教育部函釋辦理;畢業典禮、休業式是日超時鐘點費乙節,查教育部函釋,有關校慶、畢業典禮、休業式等活動及例假日辦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情形,仍得發給當日之超時鐘點費,已於3月28日函轉所屬學校;彰化縣國小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減課乙節,彰化縣政府係採2688專案經費搭配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計畫經費及彰化縣政府自籌款併行運用方式辦理,非彰化縣教師會所指僅以2688專案經費降低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授課節數,致有關人員無法請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2/04/27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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