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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全教會收文1010464台財稅字第10100528480號

財政部因應軍教薪資所得自201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有關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2012年以後取屬2011年以前之薪資及各項補助費徵免所得稅乙案,以201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8480號函,回復教育部2012年2月21日臺國(四)字第1010007367號函,兼復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2012年1月6日全教政字第101005號函。說明二列舉五項薪資所得,可適用20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所領取下列三項,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1) 2011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2) 2012年領取屬2011年以前之課外輔導鐘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除教育局補助者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3) 依說明五相關規定領取屬2011年以前之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依說明六所領取屬2011年以前之稿費,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 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2/04/25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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