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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3全教會收文101彰縣教師字第101092號

彰化縣教師會於2012年3月23日以101彰縣教師字第101092號函正本送教育部,副本送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內容大略為,彰化縣政府擴大解釋鐘點費為:應授課本身授課節數之意義,凡該週公、差假、病假、事假、喪假…等,教師雖依規定實際授課課表之超時節數亦不得支領超鐘點費,明顯違反上述要點之規定,致侵害教師支領超時鐘點費之權益;國小擔任行政教師之授課節數,縣府口頭承諾依上述要點再減兩節,經費卻由2688支應,違反其補助之相關規定;實際減課後之主任、組長無法請領超時鐘點費,損害其權益;請教育部嚴實考核彰化縣政府執行「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七條第二點規定之成效;國中小畢業典禮及休業式當天仍為上課日,彰化縣教師均依照課表實際授課,該日課表上超時鐘點費,應核實發給鐘點費。請教育部予以糾正督導以保障課稅後教育部照顧教師權益及維護學生受教權之美意。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2/03/23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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