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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2全教會收文1010262臺國(四)字第1010041490號

教育部於2012年3月12日以臺國(四)字第1010041490號函,正本回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2012年3月7日全教政字第101087號函,副本送花蓮及湖縣政府。內容大略為,依教育部2011年9月20日訂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教育部對各縣市政府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補助,係於補助經費定後,每年1月、6月及10月分3期撥付,第1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60%,第2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30%,第3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10%。 第1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1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教育部撥款。第1期經費執行率達70%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6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教育部請撥第2期款。第1期及第2期經費執行率達70%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10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教育部請撥第3期款。本案經教育部2012年1月16日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所核定經費請撥第1款,截至2012年3月9日僅花蓮及澎湖縣政府尚未報部請款。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2/03/12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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