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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全教會收文-1000587臺國(三)字第1000081747號

教育部針對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100243號函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未將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規定納入規範一案,於2011年5月16日以臺國(三)字第1000081747號函復,說明大略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1年)草案第18條第2項:「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園長(第1款)、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第2款)」。因此,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班級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等不同職稱人員,與目前幼稚園均為教師不同,無法將來函建議納入條文規範。有關課稅配套補助幼稚園雙導師費用部分,因依教育部與行政院主計處協調共識,相關經費納入教育部預算項下,須以計畫型補助撥付各縣(市)政府。教育部正在規劃研擬相關補助要點。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1/05/16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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