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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臺南市遺址環境教育校園推廣計畫

本計畫為「106 年臺南市遺址環境教育校園推廣計畫」,以下稱為本計畫。聯合國為落實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於1966 年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1976 年生效。經社文國際公約第1.1 條開宗明義:「所有人都具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這是文化資產保存的根本依據,所有人有權利從事其文化發展,也應當尊重其他人的文化發展,裨益文化包容與族群和帄。文化本是常民生活各層面彼此鑲對、自然而然地蘊生與演變所形成的一種約定成俗的表現。文化資產則是生活文化之中具傳承性、知識性、珍稀性等特質者,為人們所肯定、崇尚、而想要保存,惟恐隨著自然、社會、經濟的變遷而消逝。狹義者如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列示:古蹟、歷史建築、遺址、聚落、古物、文化景觀、民俗及有關文物、傳統藝術、保存技術保存者,廣義者如工業遺產、文化路徑、歷史街區、水下文資、圖書文獻、口傳文學等。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 創作者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18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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